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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否要扣除分包額



你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稅款時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因此是可以扣除分包額的,只要滿足上面條件。
感謝能為你解答!希望你能采納!
2020 02/11 20:48

84785031 

2020 02/11 20:49
企業所得稅可以根據工程計價金額扣除分包金額進行預交?

趙海龍老師 

2020 02/11 20:51
你好,根據以上規定,只要滿足條件企業所得稅也是一樣的

84785031 

2020 02/11 20:52
謝謝老師

趙海龍老師 

2020 02/11 20:54
不客氣,歡迎有問題繼續補充提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