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你好,對于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1、其綜合所得是指 “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合計,還是只單指工資、薪金所得? 2、覺得與第六條后項條款“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有點沖突。 麻煩老師解惑謝謝!



這個是不沖突的。綜合報酬包括上述四項所得,在計算時候需要分項確認收入額,合并后減除各項扣除項目后為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比如勞務報酬100000元,那么應稅收入額=100000*(1-20%)=8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80000-60000-專項附加扣除
2019 12/16 1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