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啤酒屋2018年6月世界杯期間發生業務如下: (1)店堂點餐消費不含稅收入400000元,含銷售瓶裝啤酒2噸不含稅收入50000元、用自有設備現釀啤酒0.5噸不含稅收入20000元。 (2)KTV包房取得不含稅收入150000元,含觀看通宵球賽包房不含稅收入80000元、零食不含稅收入40000元、瓶裝啤酒1噸不含稅收入30000元。 (3)打包外賣餐飲含稅收入100000元,含銷售聽裝啤酒0.2噸含稅收入6000元。 (4)當月外購食材200000元,其中部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80000元、稅額12800元,無法區分食材的具體用途。 (其他相關資料:啤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50元/噸,啤酒屋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相關增值稅)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計算回答問題,每問需計算出合計數。 (1)啤酒屋應繳納的消費稅。 (2)啤酒屋應繳納的增值稅。



(1)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 6%。啤酒屋應繳納的餐飲服務增值稅銷項稅額=(400000+100000)×6%=30000(元)
(2)旅游娛樂服務增值稅稅率 6%。啤酒屋應繳納的娛樂服務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50000×6%=9000(元)
感謝您的提問如果滿意請給五星謝謝有
2019 11/19 1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