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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老師我想問下,采取這種方式經營的企業,那么增值稅是全額繳納,還是扣除支付給分包人或者被**人款項后征收增值稅呢



采取這種方式經營的企業,增值稅是全額繳納
2019 10/21 14:38

依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老師我想問下,采取這種方式經營的企業,那么增值稅是全額繳納,還是扣除支付給分包人或者被**人款項后征收增值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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