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公司開出發票,但記賬聯不見了該怎么辦?



根據別的聯次復印件做賬, 接受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憑證處理。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簡化丟失專用發票的處理流程: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2019 09/25 14:44

maize老師 

2019 09/25 14:44
這個處理你去參考

84785039 

2019 09/25 14:53
我們是小規模納稅人,是我們自己開出去的發票有一聯丟了,這個怎么處理?

maize老師 

2019 09/25 14:56
接受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憑證處理。
各地的執行口徑有區別,以下地方政策供參考,具體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陜西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規定>的公告》(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已開具發票或已接收發票丟失時,應自納稅人發現丟失發票當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對丟失已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開具紅字發票對已丟失發票進行沖銷,在紅字發票票面注明已丟失發票的發票代碼和號碼,再重新補開發票。
對丟失已接收發票的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根據需要向納稅人出具丟失證明,納稅人持此證明向對方單位重新索取發票。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山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辦法>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第十九條規定,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聯遺失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開票方丟失發票聯的,應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在縣級以上報刊登報聲明作廢、接受行政處罰后,作廢該份發票或開具相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發票給受票方。
(二)受票方丟失發票聯的,可持縣級以上報刊刊登的作廢聲明和主管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開票方請求重新開具發票。開票方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后,為其重新開具發票。
遼寧省:依據遼寧省的文件規定,普通發票開具后丟失的,在取得丟失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并加蓋開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和丟失發票開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后,允許入賬。(來源:大連市國稅局網上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