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什么內部研究開發的無形資產加計攤銷額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是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呢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確認的賬務處理,借方與貸方都是資產類科目,所以不影響會計利潤,同時對于這個無形資產,在還沒有開始攤銷時,是不需要做納稅調整的,也就是說它既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影響會計利潤。如果要對這個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那么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應的科目是無形資產科目,這樣會進一步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需要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由此陷入循環。所以規定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19 08/31 1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