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嘉陵電器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A產品。2019年4月1日按合同銷售A產品300件,產品成本8 000元/件,售價10 000元/件,增值稅稅率13%,產品已發出。合同規定付款期限為9個月,貨款分別于2019年4月末、2019年8月末、2019年12月末三次平均支付。4月30日為第1期合同收款日,嘉陵電器廠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 000 000元、增值稅130 000元,款已收存銀行。 要求:作出嘉陵電器廠4月1日、4月30日業務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1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2019 06/17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