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看到有一種說法,如果有了回頭背書,相對減少被追索的對象。舉例,A轉B,B轉C,C轉回B,B再轉給D,問:D對B是否有追索權,法律依據? 這里B對C沒有追索權



有。D不在回頭背書的范圍,可以對前手都有追索權。
2019 05/09 11:16

84785041 

2019 05/09 11:21
法律規定B對C沒有追索權,前提C直接托收。現出現B再背書,為啥就恢復了對C的追索權。

季老師 

2019 05/09 12:10
ABC均是D的前手,所以有追索權,BC間是回頭背書,所有沒有追索權。

84785041 

2019 05/09 14:06
如果是A—B—C—A—D,A是出票人,D對B,C是否有追索權

季老師 

2019 05/09 14:28
D對前手都有追索權。

84785041 

2019 05/09 14:33
其實回頭背書都是有原因的,正常情況如匯票沒問題不太可能回到出票人手中。如果按你的理解,匯票回到了出票人手中,他為了能實現他的權利,他只要將匯票再背書給任一關系單位,由這個單位選擇其中有履行能力之被背書人,他的權利就能實現。

季老師 

2019 05/09 16:04
是的,實際業務中最好找最近的前手,雙方存在業務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