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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服務增值稅加計遞減政策中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百分之五十是怎么理解的?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 04/29 15:42

84784958 

2019 04/29 16:23
我是問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是怎么理解的

84784958 

2019 04/29 16:25
取得的銷售額是已回款的嗎

馮慧老師 

2019 04/29 16:47
根據您公司的四項服務的銷售收入占總的銷售收入的50%,銷售收入就是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收入確認條件的,都可以參與計算。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免稅銷售額,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簡易計稅銷售額。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