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背書持票人才提示銀行承兌,是否已經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你好,同學,匯票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除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權。一般情況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的對象有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由于持票人沒有提示承兌,此票債務和承兌人無關,所以,不能向承兌人追索;背書人、保證人都屬于在持票人前面簽章的,屬于持票人的前手,沒有在規定的期限提前承兌,也不能向背書人、保證人追索。因此,沒有及時提示承兌的匯票,可以追索的對象只有出票人。
2019 04/29 13:58

84785019 

2019 04/29 14:05
謝謝老師,題目中問題說持票人對前手乙公司追索權消滅時間是??既然已經喪失了對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權,那是不是正常應該不適用于(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6個月)這個參考答案

答疑小王老師 

2019 04/29 14:18
你好,同學,這道題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已經由A銀行進行了承兌,該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日是4月20日,提示付款期限是在到期日起10日內,那么丙公司是在期限內提示A承兌銀行付款,但是丙銀行取得A銀行的拒絕付款證明,所以持票人是可以對承兌人A銀行和出票人進行追索的,因此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日起6個月。后面丙公司對A銀行追索(丙公司也可以向出票人甲進行追索),A銀行付款給了丙公司后,A銀行是可以向出票人甲進行再追索的。(這是他們三者的關系)

84785019 

2019 04/29 14:22
謝謝漂亮有耐心的小王老師

答疑小王老師 

2019 04/29 14:30
你好,同學,不客氣的,有不懂的可以再問我,祝你學習愉快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