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6. [單選題] 甲公司開發一項房地產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1000萬元,發生開發成本6000萬元,發生開發費用200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900萬元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貸款利息證明。已知,當地房地產開發費用的計算扣除比例為10%。根據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 ) A.2000-900=1100(萬元) B.6000×10%=600(萬元) C.2000×10%=200(萬元) D.(1000+6000)×10%=700(萬元) 這題怎么做?為什么是這樣做?



您好,學員,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扣除比例。因此,甲公司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1000+6000)×10%=700(萬元)。
2019 03/05 16:11

84785013 

2019 03/06 08:29
請問下,那2000元-900=1100為什么不可以扣除呢?

金子老師 

2019 03/06 08:45
學員,因為房產開發費用不是據實扣除的,(1000+6000)×10%=700(萬元)這個就是所要扣除的所有開發費用。因為它是根據其中所含的利息情況分兩種情況扣除的,情況一檔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情況二當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