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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服務,預售了款項,那么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您好,對于采取預收款提供勞務的,收到預收款,理應按規定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也規定: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由此可見,對于采取預收款提供勞務的,收到預收款,理應按規定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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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03 1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