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7年12月注冊的小規模過了幾天變的一般納稅人,到今年12月銷售額有400多萬含稅的,還可以變回小規模嗎?



符合規定就可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針對此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4月20號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18號)此公告對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的具體要求做了更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那么公告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呢??今天大家就跟著小稅哥一起學習下吧~~~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上款規定的累計應稅銷售額。
2018 12/23 1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