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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滿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什么時候算起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從滿一年的當日起算。
2018 11/07 21:01

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滿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什么時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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