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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轉讓房屋及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增值額=轉入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的金額是按照房屋及土地的原值還是凈值呢



出售轉讓房屋及土地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金額既不是單純的原值也不是凈值,而是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評估價格模式:若能取得評估價格,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扣除項目包括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即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同時還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發票金額加計模式: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 號)規定,凡能提供原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 5% 計算扣除項目的金額。扣除項目金額 = 原購房發票金額 ×(1+5%×N)+轉讓環節繳納的有關稅金,其中 N 代表原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的年數。
核定征收模式:若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此時扣除金額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結果確定。
07/16 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