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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實務《所得稅》章節,會計計稅基礎是220萬,但稅法角度只讓你抵扣192萬,所以多了得加回來。如何理解這個“多了得加回來”?不是會計比稅法多,應該要減去嗎?



同學你好,這個說法是站在稅法角度去理解,也就是說,會計上是220計入費用
稅法只允許抵扣費用192。
那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利潤總額里已經扣掉了220,而實際上應扣192 ,是多扣了,所以,要加回來
07/03 22:15

中級實務《所得稅》章節,會計計稅基礎是220萬,但稅法角度只讓你抵扣192萬,所以多了得加回來。如何理解這個“多了得加回來”?不是會計比稅法多,應該要減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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