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對丁公司原本是控制(成本法),因乙公司增資,甲公司持股從80%降為50%,變為共同控制(權益法)。這種因其他方增資導致持股比例被動稀釋、控制權喪失但保留重大影響/共同控制的情況,屬于“權益法下,投資方持股比例因其他方增資被稀釋”的情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應用指南,此類被動稀釋導致股權比例下降時,應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應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資擴股而增加的凈資產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而非投資收益。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6/24 18:19

董孝彬老師 

06/24 18:21
您好,因增資被動稀釋,控制(成本法)因其他方增資變為共同控制 / 重大影響(權益法)。不確認投資收益,差額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按新持股比例算增資后凈資產份額,增加長投;
按比例結轉原持股下降部分的長投賬面價值;
差額入資本公積。
3.按權益法調整長投(如凈利潤、凈資產變動)。不影響損益,需在附注披露稀釋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