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你好,老師,請問企業2018年購入一批設備4000萬元,只付了押金300萬元,對方未開發票,當時簽的購銷合同是2018年,2023年,后期資金困難,協商價格只付1000萬元補充了一份補充協議,請問印花稅一直未交,請問該按哪個日期交???按哪個金額交??



繳納日期
原合同(2018 年):納稅義務發生于合同簽訂當日(2018 年),需補繳逾期稅款。
補充協議(2023 年):若協議變更金額,納稅義務發生于補充協議簽訂當日(2023 年)。
繳納金額
原合同:按原金額 4000 萬元 ×0.3‰=1.2 萬元。
補充協議:若稅務機關允許按調整后金額 1000 萬元計稅,補稅 1000 萬元 ×0.3‰=0.3 萬元(需與稅局溝通是否可抵減原多繳部分)
05/27 15:18

84784966 

05/27 15:21
如果按2018年交是沒滯納金的,因為當時印花稅逾期是不產生滯納金的

樸老師 

05/27 15:30
同學你好
滯納金計入營業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