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國家信息公示系統,解散事由填寫時,公司股東會在6月決議解散,系統已經公示了,這個決議時間還能變更嗎?現在能成立清算組嗎?



決議時間
一般不能變。決議有召集程序等瑕疵可六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重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重作決議變更。超期未行使撤銷權則不能再變。
成立清算組
能。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后,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清算組
05/15 07:56

84785024 

05/15 08:05
??我想問的是現在,現在是5月份,填寫解散事由時,寫的是公司股東會會在6月決議解散,現在5月份是否可以先成立清算組

樸老師 

05/15 08:07
同學你好
這個 不可以

84785024 

05/15 08:11
必須得等到6月后嗎??不能現在在信息公示系統先進行清算組備案填報公示嗎?

樸老師 

05/15 08:12
是的,得等到六月后

84785024 

05/15 09:08
老師,解散信息是在5月10號公示的,不是從公示日期起算15天嗎?

樸老師 

05/15 09:11
不是從公示日期起算 15 天。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這里的解散事由出現之日,通常是股東會作出解散決議之日等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散情形發生日 ,而非公示日期。公示是后續清算組需履行的通知債權人等程序中的一環 。比如,股東會 5 月 5 日決議解散公司,即便 5 月 10 號才公示,也應從 5 月 5 日起算 15 日內成立清算組。

84785024 

05/15 09:17
噢,老師,股東決議解散在6月份,那現在提前一個月發布解散公示,會不會被查或者產生不利的影響,該怎么辦

樸老師 

05/15 09:24
同學你好
這個六月再發布吧

84785024 

05/15 09:49
撤回時,系統讓上傳撤回文件,有些難辦,頭疼

樸老師 

05/15 09:54
那你就先不管,反正要注銷了,只要可以順利注銷就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