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郭老師,郭老師, 您好,我們買的大型設備,合同上面標的大類是:一次性開關設備,里面包含100多種明細分類。合同后附明細清單,只有名稱,沒有詳細價格。只有整個合同價格。現在多方給我們開具發票,說之開具大類,不開明細,這樣是不是不符合規定啊



按照新的規定是要開明細的
04/24 14:46

84785011 

04/24 14:47
老師,哪條文件啊,老師能幫我找一下嗎?

段天峰老師 

04/24 14:50
么有明確的文件,只是說購買方要求的話對方應該開具明細

84785011 

04/24 14:51
老師,幫我查一下2017年16號文件,

段天峰老師 

04/24 14:52
應該增之后針對有些特殊的行業做了要求 比如餐飲業 當時要求比較嚴 讓開具菜單名稱,最近幾年又沒有那么嚴了,

84785011 

04/24 14:53
老師,幫我查找一下2017年16號文件,發給我,謝謝您

段天峰老師 

04/24 14:56
網址發不過去啊。。你搜這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84785011 

04/24 14:58
老師,我試了我這里網頁 問題搜不到。您幫我粘貼一下

84785011 

04/24 14:58
您下載幫我粘貼過來,謝謝老師

段天峰老師 

04/24 15:0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05-19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2017-5-19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得稅扣除與增值稅的計算抵扣?
涉及“稅收憑證”相關政策
——
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
十四、索取有關
稅收憑證
的權利
我們征收稅款時,必須給您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企業提供
有效憑證
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
有效憑證
,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
有效憑證
3、
國稅發[2009]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
六、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開具給個人的普通發票還是之前的規定,有關企業的代碼問題參看:
稅總函[2016]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從系統比對入手進行控制
相關政策
——
國稅發[2008]8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規范發票開具,嚴格代開管理
(一)加強對納稅人開票管理。要認真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的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開具假發票、作廢發票或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開的發票。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告之納稅人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5月19日
附 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3、《稅總發[2016]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
十八、加強增值稅發票開具工作的宣傳輔導
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政策宣傳,消除社會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誤解。
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三、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段天峰老師 

04/24 15:05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7年05月26日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明確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發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但是目前發現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可通過其銷售平臺,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并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對此問題,本公告再次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84785011 

04/24 15:07
謝謝老師

段天峰老師 

04/24 15:07
不客氣 回答滿意 可以給我五星好評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