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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選 d 怎么理解啊,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納稅調整項目,這里會計上計提折舊的2.5 可以稅前扣除此時扣完之后還有 27.5 的利潤總額,稅法說可以扣 30,我已經扣了 2.5,在扣 27.5 就滿足稅法扣除 30 了,但是為啥是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在減少 27.5,減的時候利潤總額是 30 去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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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 00:12

這個選 d 怎么理解啊,算應納稅所得額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納稅調整項目,這里會計上計提折舊的2.5 可以稅前扣除此時扣完之后還有 27.5 的利潤總額,稅法說可以扣 30,我已經扣了 2.5,在扣 27.5 就滿足稅法扣除 30 了,但是為啥是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在減少 27.5,減的時候利潤總額是 30 去減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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