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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享受免退稅政策,國內產生的運費,港雜費,報關費等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可以用于抵扣嗎



同學你好,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享受免退稅政策時,國內產生的運費、港雜費、報關費等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一般不可以用于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規定,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即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中明確,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外貿企業出口貨物享受免退稅政策,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其國內發生的與出口貨物相關的運費、港雜費、報關費等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不能用于抵扣銷項稅額。
不過,如果外貿企業既有出口業務又有內銷業務,對于無法劃分是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還是內銷項目的進項稅額,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 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03/26 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