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 11題b項讀不懂 為什么不對?不是也可以同時行使追索權嗎?



票據法規定,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正常情況下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持票人就不能同時向全體行使追索權:
記載 “不得轉讓”: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持票人不能向該背書人追索。
超期限提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會喪失對部分前手的追索權。例如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承兌,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未按規定期限提示付款,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
特殊身份持票人:當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03/13 17:20

84784949 

03/13 17:23
可以說簡單點嗎?

樸老師 

03/13 17:26
同學你好
你看下圖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