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準確把握《公告》內容,現解讀如下: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一步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大力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最大程度為企業減負,最大限度幫扶困難企業,在征求全省意見的基礎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的注意事項
(一)《公告》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規定的“虧損”。
(二)《公告》第一條第(三)款所稱破產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公告》第一條第(四)款所稱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是指經縣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證明土地不能使用。
(四)《公告》第一條第(五)款是指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廣州、深圳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或發展和改革部門文件明確重點扶持的。
(五)《公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具體范圍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范圍。
三、執行日期的規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審批時間)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