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房租收入管理需進一步規范
行政事業單位將擁有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繳納有關稅費。在審計工作中常常發現,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普遍存在著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房屋租賃行為自由度高,一些單位對房屋出租很少進行評估,出現少收房租收入;個別單位出租過程中缺乏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房屋出租講關系、論人情,導致房租出租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
二是由于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租賃行為缺乏必要的統一監管程序,隱瞞租賃收入不僅現象較為普遍,而且形式也不拘一格。有的單位甚至收入不入賬,抵頂使用承租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或由承租方直接支付應由自己開支的經費,既逃避繳稅,房租收入又未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是由上述情況導致的相關稅費流失。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實現的房屋租賃收入,未能按規定足額繳納房屋租賃的相關稅金。從開具的發票看,有開具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款收據或普通收據收取租金的;也有以物業管理費或水電費的名義收取房租的,逃避了國家的稅收。
為確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從源頭上杜絕腐敗及損失浪費現象的發生。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房屋出租業務:
一、規范出租行為。實行公開拍租或招租,明確細化房屋租賃合同各條款內容。
二、嚴格收入管理,使用規范票據。房屋租賃收入應開具稅務發票按規定及時收繳,并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嚴肅財經紀律。對弄虛作假、隱瞞或截留、挪用、坐支應交財政專戶收入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健全制度,使房屋出租行為有章可循,確保國有資產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