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3-12 08:58: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稽公〔2020〕第2號
浙江維尚服飾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稽罰告〔2020〕7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稽罰告〔2020〕7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溫稅稽罰告〔2020〕7號
浙江維尚服飾有限公司: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近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檢查,你單位于2013-2014年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32份給金州外貿公司,涉及發票金額9717653.03元,稅額1652000.97元,價稅合計11369654元。上述貨款11369654元金州外貿公司已通過基本戶轉賬支付給你單位。
經相關資金流調查,查明上述資金通過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劉小云的私人賬戶于2013-2014年期間陸續匯給楊靜(金州外貿公司員工,現已離職)9747665元,實現資金回流。在本案調查期間,你單位未能提供合理解釋和證據資料,故我局依優勢證據認定,你單位上述發票對應的內容不具備真實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事實的證據有:1、檢查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2、你單位法人劉小云、股東葉海珍、金州外貿公司法人謝賽鋒、業務員楊靜的詢問筆錄;3、你單位基本戶銀行流水;4、劉小云的私人銀行賬戶流水;5、你單位相關的申報表;6、你單位相關的明細賬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擬對你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0二0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