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3-12 09: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一稽公〔2020〕第007號
溫州尚潔妮鞋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20〕32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20〕32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溫稅一稽罰告〔2020〕32號
溫州尚潔妮鞋業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30232554281X8)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0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你公司已走逃失聯,主管稅務機關于2017年1月23日認定你公司為“非正常戶”狀態。
你公司取得已證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份,合計金額2995231元,稅額509189.30元,價稅合計3504420.00元,其中滁州銀鑫皮革有限公司19份發票,金額合計1897076.85元,稅額合計322503.15元,價稅合計2219580元,滁州聚盈皮業有限公司11份發票,金額合計1098153.81元,稅額合計186686.19元,價稅合計1284840元,上述發票你公司已全部進行分月抵扣。經對你公司資金往來進行檢查,你公司存在資金回流。
以上事實證據包括:1、國家稅務總局滁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2、公司賬戶流水賬單;3、中間人的銀行流水賬單;4、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鹿城區稅務局雙嶼稅務所出具的《互動事項聯系單》、發票認證查詢記錄復印件,證明。5、增值稅申報表、所得稅申報表復印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擬對你公司少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稅款1255148.64元處以一倍的罰款,計1255148.64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O二O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