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2-28 13:59: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決策部署,浙江省的具體實施辦法即將出臺。為避免因退抵費款增加繳費人辦事負擔,稅務部門將調整2020年3月社會保險費申報期和征管信息系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單位繳費人所屬期202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調整為3月16日-3月31日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申報的程序和繳費基數計算方法不變,減免額在申報時自動計算并直接扣減應繳費額。
二、由人力社保部門、醫保部門核定應繳費額的政策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申報期限和繳款期限不變。
三、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期不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