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07 15:26: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三稽公[2020]第3號
蒼南縣康業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稅三稽罰〔2019〕159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溫稅三稽罰〔2019〕159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稅三稽罰〔2019〕159號
蒼南縣康業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327MA286YJ8XB)
經我局(所)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對你(單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蒼南縣康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業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繆克守,經營地址:蒼南縣靈溪鎮靈江社區倉浹村63號,主要經營辦公用品、紙制品、塑料制品、工藝禮品、無紡布制品、編織袋、鋼材、塑料粒子、皮革制品、工程機械設備銷售,于2017年1月1日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1-4月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909861.54元,銷項稅額1174676.46元,抵扣進項稅額1171465.57元,繳納增值稅3210.89元,2017年6月27日確認為非正常戶,經原蒼南縣稅務局稽查局檢查人員現場檢查康業公司沒有經營,經營場所無人。該案件來源于江蘇省蘇州鑫時利經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案件。(一)檢查方式、方法以及檢查過程中采取的措施 1、實地檢查情況:檢查人員接手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3日去康業公司登記經營地址蒼南縣靈溪鎮靈江社區倉浹村63號送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并進行實地檢查。在登記經營地址,檢查人員沒有找到康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據房東介紹康業公司只向他租了三個月的房子,后來就沒有租了。因沒有找到康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檢查人員于2019年1月18日在溫州都市報上進行公告送達。并于2019年4月4日再次到康業公司登記經營地址蒼南縣靈溪鎮靈江社區倉浹村63號進行實地檢查,也無康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檢查人員于根據金稅三期系統查詢到康業公司法人繆克守的聯系電話13706634488,撥打以上號碼電話,語音提示號碼是空號。 2、領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康業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共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80份(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 13420670),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80份,作廢10份,正常開具增值稅在專用發票70份,開具金額6909861.54元,稅額1174676.46元。 3、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通過查詢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底賬信息系統,康業公司2017年1-3月份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71份,認證71份,稅額1171465.57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已證實虛開證明單(協查編號:432050000180056),康業公司于2017年1-2月份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稅款,由蘇州鑫時利經貿有限公司開具3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號碼25606979-25607008)為虛開發票。康業公司于2017年1-2月份申報抵扣稅款506550.34元。 4、資金流情況:檢查人員于2019年4月16日檢查了蒼南縣康業貿易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賬戶,發現康業公司基本存款賬戶在收到購方企業款項后,在當天內就會轉到繆克守(法定代表人)賬戶。2017年4月18日,康業公司基本戶收到荊門眾意包裝有限公司兩筆款項68000元和369535元,同日就轉入繆克守賬戶,同日由繆克守賬戶轉入荊門眾意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育改賬戶。(詳見附表1——康業資金回流表)(二)交易真實性的判定 1、康業公司屬走逃(失聯)企業。 2、在康業公司的注冊地沒有發現公司人員。 3、對康業公司取得的認證后抵扣的30份增值稅進項發票,已由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已證實虛開證明。 4、已查實部分交易資金信息不真實,利用銀行賬戶回流資金。根據以上情況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檢查人員初步判定康業公司2016年1-3月開具的80份發票(發票代碼3300152160,發票號碼(09959062 -09959086,13416674-13416713,13420656-13420670)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合計1174676.46元。
二、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對少繳增值稅給予一倍罰款計506550.34元倍,少繳城建稅一倍罰款計25327.52元,對虛開發票行為處以50000元罰款,共計罰款581877.86元。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581,877.86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蒼南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