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辦社[2015]46號
頒布時間:2015-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科技部辦公廳
1998年來,科技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發辦[1998]36號),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批。2015年,為加強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保障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科技部對原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進行了規范和完善,經中央編辦批準,該項行政許可更名為“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科技部將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受理更名后的行政許可審批,原“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審批”已納入更名后的行政許可。
為做好人類遺傳資源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科技部按照《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要求,編制了《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附件)。請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相關機構和人員的人類遺傳資源保護意識,依據指南要求組織申辦。
特此通知。
附件:人類遺傳資源采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審批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科技部辦公廳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