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商務流通[2013]28號
頒布時間:2013-09-09 09:33:04.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商務委員會
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市典當同業協會:
當票和續當憑證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也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的相關規定,自即日起,調整我市當票和續當憑證的購領流程。具體調整如下:
一、初次購領時,購領人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市商務委開具號碼段指令后,到市典當同業協會購領紙質當票和續當憑證。
二、再次購領當票或續當憑證時,購領人須持購領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已使用的紙質當票(或續當憑證)存根作為核查憑證,到典當行經營場所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當票、續當憑證使用情況檢查。
(一)票據檢查時,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認真核對典當企業當票與續當憑證使用的張數是否與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該企業的典當業務筆數相符、當票與續當憑證開具的累計金額是否與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該企業典當總額相符、尚未贖回的當票與續當憑證的金額是否與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中該企業報送的典當余額相符。
(二)如發現問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做出書面說明并進行核實,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上報市商務委。
(三)當票和續當憑證發生遺失的,典當企業須提交在媒體報刊上聲明作廢公告原件、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及書面說明。
(四)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對每戶典當企業的當票和續當憑證購領、使用等情況建立臺賬,實施編號管理,并由核查人簽字負責。
(五)檢查無誤的,由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出具介紹信。
(六)購領人持區縣商務主管部門的介紹信、購領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紙質當票(或續當憑證)存根到市商務委領取號碼段指令后,到市典當同業協會購領號碼段內的紙質當票或續當憑證。
三、當票和續當憑證每季度領取一次。
附件:
1.購領書
2.當票購領使用情況臺賬
3.續當憑證購領使用情況臺賬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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