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6-06 10:16:11.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將本局實施審批的“公司及分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等9項行政審批項目(行政許可項目5項,非行政許可項目4項)直接下放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現將9個行政審批項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公司及分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公司及分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公司及分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注銷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注銷登記。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根據授權負責登記冠以上級行政區劃的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根據授權負責登記冠以上級行政區劃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授權負責登記煤礦公司;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注銷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記;負責登記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公司設立的分公司;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注銷登記。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分公司;根據授權負責登記冠以上級行政區劃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授權負責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煤礦公司;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注銷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記;負責登記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公司設立的分公司;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分公司的注銷登記。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營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負責本機關原登記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的注銷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負責本級營業單位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注銷登記。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登記冠以上級行政區劃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根據授權負責登記非公司煤礦企業;負責本機關原登記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的注銷登記;負責登記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負責本級營業單位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注銷登記。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及分支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登記冠以上級行政區劃的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根據授權負責登記非公司煤礦企業;負責本機關原登記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的注銷登記;負責登記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企業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負責本級營業單位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變更登記;負責本機關原登記營業單位的注銷登記。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核準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核準直冠“廣西”以及“廣西”與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負責核準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授權負責核準“廣西”與縣級行政區劃連用的名稱;負責核準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戶外廣告登記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戶外廣告登記”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戶外廣告登記。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煙草廣告和高速公路的戶外廣告登記。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除煙草廣告外)。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除煙草廣告外)。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一)《廣告法》。
(二)《廣告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自治區宣傳部、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主管的事業單位和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區直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企業非登記事項(修改章程董事、監事、經理變動,清算組成員及異地設立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變動)備案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企業非登記事項(修改章程,董事、監事、經理變動,清算組成員及異地設立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變動)的備案”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企業非登記事項(修改章程,董事、監事、經理變動,清算組成員及異地設立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變動)的備案。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非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非登記事項的備案;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非登記事項的備案。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非登記事項的備案;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非登記事項的備案。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原登記公司非登記事項的備案;負責本機關原登記企業法人非登記事項的備案。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企業含公司、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年度檢驗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企業(含公司、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年度檢驗”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企業(含公司、非公司內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年度檢驗。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非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含工商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對本機關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機關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根據委托,對上級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機關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根據委托,對上級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據企業登記機關的委托,對所在地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企業集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非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登記本機關原登記的公司作為母公司設立的企業集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變更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注銷登記。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本機關原登記的公司作為母公司設立的企業集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變更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注銷登記。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本機關原登記的公司作為母公司設立的企業集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變更登記;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企業集團的注銷登記。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直接下放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含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的方案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本局實施審批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含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直接下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審批。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含設立、變更、注銷、撤銷)。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非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收主體
(一)下放主體:自治區工商局。
(二)接收主體: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一)本局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
(二)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
(三)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機關原登記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登記。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實施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