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價函[2012]623號
頒布時間:2012-06-04 09:53:43.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物價局
清遠市人民政府:
《關于請求批準清遠市水利樞紐建設管理處收取船舶過閘費的函》(清府函[2011]269號)悉。根據《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清遠市水利樞紐建設管理處向使用清遠水利樞紐船閘的過往船舶收取過閘費,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舶按船檢部門核定的載重噸位計征,具體收費標準為:每噸0.50元,竹木排筏過閘不收取費用。
(二)對持有證明的軍運、消防、救護、防汛和水利工程運料的船舶及航道工程船舶按規定免收過閘費。
二、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