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5-28 09:49:18.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物價局 其他地方機構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草擬了《《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及《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并于6月10日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形式反饋省物價局(郵箱:fjwj2358@126.com,傳真:0591-87852113)或省司法廳(郵箱:Lgc@fjsf.gov.cn,傳真:0591-83798349)。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司法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規定。
律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ǘ┐硇姓V訟案件;
?。ㄈ┐韲屹r償案件;
?。ㄋ模樾淌掳讣缸锵右扇颂峁┓勺稍?、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ㄎ澹┐砀黝愒V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本省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制定。
律師事務所應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的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案件的收費標準。
第六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ㄒ唬┖馁M的工作時間;
?。ǘ┓墒聞盏碾y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ㄋ模┞蓭熆赡艹袚娘L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九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采取何種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依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橐觥⒗^承案件;
?。ǘ┱埱蠼o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ㄈ┱埱蠼o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ㄋ模┱埱笾Ц秳趧訄蟪甑牡?。
第十一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委托人要求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合同中應當載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三條 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
對于小型、微型企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實際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實行亮證收費,并在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規定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支付時限、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應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變更合同。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除風險代理收費外,在確定委托關系后,可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雙方也可協商約定在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期間分期收取。
風險代理收費必須在委托事項辦結后,按收費合同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給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事務所收取的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無故終止委托關系的,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全部律師服務費,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律師事務所因委托人過錯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從已收取的費用中扣除相應的實際支出后,余額部分退還委托人。
委托人因律師過錯而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已經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的;
?。ǘ┨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ㄈ┏稣笇r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ㄋ模┎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ㄎ澹┮悦黠@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渌鼉r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ㄒ唬┻`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ǘ┻`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ㄈ┎幌蛭腥颂峁╊A收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ㄋ模┻`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ㄎ澹┻`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
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八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律師辦理計時收費案件應填寫《計時收費律師工作清單》和《計時收費律師費用清單》,清單樣式詳見附件。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物價局會同福建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執行。《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閩價費[2002]118號)同時廢止。
附表:
1.計時收費律師工作時間清單(樣式)
2.計時收費律師費用清單(樣式)
附件2
福建省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征求意見稿)
一、計件及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一)辦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代理民事、行政訴訟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或財產標的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內的,每件800-6000元;財產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部分不超過4%
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不超過3%
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不超過2%
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不超過1.2%
1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不超過0.7%
5000萬元以上部分不超過0.35%
上述按標的額分段收費的比例,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規定的幅度內逐段協商確定后,分段計算,累加收費。
?。ǘ┺k理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
1.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每件收費不超過5000元;
2.審查起訴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6000元;
3.審判階段:每件收費不超過12000元;
4.刑事自訴案件:每件收費不超過10000元;
5.擔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不超過10000元;
6.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另加收費。
?。ㄈ┐韲屹r償案件的收費標準:每件不超過8000元。
?。ㄋ模┲苯哟砀黝惏讣亩徎蛟賹彛瓷鲜鰳藴适召M。
原已代理一審,繼續代理二審或再審的,應酌情減收律師服務費,或按原標準減半收費。
?。ㄎ澹┐砀黝愒V訟案件申訴的收費標準:每件不超過6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收費標準收費。
(六)代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事務所可與委托人協商適當增加收費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前述最高收費標準的5倍。
二、計時收費
(一)收費標準:60-1200元/小時。
?。ǘ┺k理各類訴訟案件的參考時間:
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基本計算單位,不足1小時的部分按1小時計算。承辦律師為2人以上的,應以各自的計費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分別計算。
1.查閱案卷材料 (每次) 5小時
2.查閱案卷相關資料(每次) 2小時
3.調查收集證據(每次) 4小時
4.代理參加調解 2小時起算
5.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 4小時
6.庭前準備工作(包括準備辯護、代理要點,書寫辯護、代理詞,分析案件等)(每案) 8-10小時
7.出庭 4小時起算
8.代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每案) 3小時
9.代為提起上訴 2小時
(三)律師在本城區辦理法律事務時,路途中的時間按累計實際時間減半計算。律師在異地辦案乘坐車、船、飛機花費的時間及必要停留時間減半計算,但每一晝夜最多為4小時。
下載:附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