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企[2012]152號
頒布時間:2012-05-22 16:18:31.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各市、縣(市)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意見》(浙委[2011]76號)精神,從2011年開始,省財政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財政專項資金。為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使用,集中財力辦大事,支持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戰略性新興產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經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戰略性新興產業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意見》(浙委[2011]76號)精神,規范省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更好地發揮專項資金的政策引導作用,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浙江省戰略性新興產業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并監督使用。
第三條 管理原則
?。ㄒ唬﹫猿止_、公正、公平的原則,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注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引導促進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堅持統籌使用、突出重點、協同集成的原則,集中財力推進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示范試點和推廣應用,帶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重大突破。
?。ㄈ┏浞职l揮省財政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地方政府、民間資本乃至全社會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整體投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ㄋ模┙⒔∪珜m椯Y金績效評價制度,落實部門責任和決策程序,加強專項資金項目跟蹤問效,定期對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支持對象
浙江省內除寧波以外的各級地方政府和在浙江省范圍內(不含寧波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納稅,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或單位。
第五條 支持范圍
?。ㄒ唬┲С謶鹇孕孕屡d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在省級以上高新園區、產業集聚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建設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發揮其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主陣地作用。
(二)支持省級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試點。以省政府確定的省級特色工業設計示范基地試點為依托,帶動所在區域工業設計發展壯大,促進工業轉型升級。
(三)支持智慧城市建設試點。按照省智慧城市試點方案的要求和標準,并根據各市產業發展和智慧城市建設的水平,推進智慧城市試點工作,發展完善智慧城市。
?。ㄋ模┲С止I大縣(市、區)向工業強縣(市、區)轉型升級示范試點。大力推進工業轉型升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發展高端制造業,建設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工業強縣(市、區)。
?。ㄎ澹╅_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評價考核。建立健全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統計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制度,每年對各地、各部門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龠M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促新辦”)研究確定的其他重點支持領域或對上述重點領域調整后確定的新的重點領域。
第六條 支持方式
?。ㄒ唬Υ_定為省試點、示范項目建設單位,由省財政安排資金進行定額補助,補助資金統籌用于試點、示范項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相關企業的發展。
?。ǘ浛己嗣腥鹇孕孕屡d產業發展前列的地方政府,由省財政給予一定資金的獎勵,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七條 資金撥付
(一)根據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重點領域,省級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試點、示范實施辦法和考核制度。
(二)按照試點、示范實施辦法,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試點、示范項目的申報、評選工作。
?。ㄈτ诖_定的試點、示范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將定額補助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
(四)年度終了,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對各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情況的考核評價工作,并根據考核評價結果,由省財政將獎勵資金撥付到當地財政部門。
第八條 管理費用
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論證、績效評價等管理性費用,按不超過專項資金總額5‰的比例按實列支。
第九條 監督管理
(一)省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試點、示范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跟蹤問效制度,確保試點、示范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取得實效。要健全項目績效考核制度,對試點示范工作情況好的項目進行表彰獎勵。
?。ǘ┰圏c、示范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省級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管好用好省財政安排的補助獎勵資金,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并將使用管理辦法上報省財政廳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ㄈτ诓荒馨匆幎ㄒ笸瓿稍圏c、示范工作目標任務,或未落實相關配套資金的,省財政將暫停撥付或扣減補助資金,對于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的,將依法進行查處,并在以后三年內取消省級試點、示范的資格。
第十條 績效評價
?。ㄒ唬┦∝斦d應根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規定,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每年度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省財政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二)省促新辦對年度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及時總結,對資金使用規范、績效評價良好的項目及時進行推廣,對不能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資金使用不規范的地方,要及時督促檢查,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