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建[2012]115號
頒布時間:2012-05-25 16:02:56.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各有關單位,各市、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寧波不發):
現將《浙江省地質礦產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地、各有關單位按照《關于做好2012年省地質勘查資金項目立項工作的通知》(浙土資廳函[2012]74號)要求,認真做好2012年度項目申報工作。因《辦法》下發時間已晚于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申報時間,為此,今年第十一條規定的報送時間延遲至6月30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地質礦產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規范和提高地質礦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確保地質礦產專項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整合和規范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質礦產專項資金(簡稱“地礦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地質礦產專項資金組成。
第三條 地礦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地礦管理和地礦工作項目,其對應的資金分別按“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
“因素法”是指按設定的因素和權重確定分配資金的方法。
“項目法”是對項目的立項依據、技術路線、經費預算、保障措施和績效目標等因素,通過專家評審、招投標等程序確定分配項目資金的方法。
第四條 地礦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條 地礦專項資金的管理必須堅持集中資源、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講求效益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組織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省級地礦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確定地礦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
?。ǘ┟鞔_地礦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原則;
?。ㄈ临Y源廳審核下達地礦專項資金預算;
(四)指導市縣管理地礦專項資金和對地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負責組織和管理地礦項目,具體職責如下:
?。ㄒ唬└鶕氐V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和預算編制原則,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地礦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立項指南;
?。ǘ∝斦d做好項目的審核和論證;
(三)提出年度項目立項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建議;
?。ㄋ模┲笇锌h實施地礦專項資金項目和組織項目驗收。
第八條 市、縣(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省級地礦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其中:
市、縣(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地礦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會同國土資源局做好本轄區地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
?。ǘ┗I措落實本轄區地礦專項資金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ㄈ瑖临Y源局做好項目資金的審核撥付工作;
?。ㄋ模嵤┑氐V專項資金全過程的監管和績效考評。
市、縣(市)國土資源局為主負責組織和管理地礦項目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ㄒ唬斦肿龊帽据爡^地礦專項資金項目的招投標工作;
?。ǘ┳龊檬〖壍氐V專項資金項目礦業權的核查、協調;
?。ㄈ┳龊庙椖繉嵤┑娜粘1O督管理;
?。ㄋ模﹫笏偷氐V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ㄒ唬┚幹祈椖可陥笪谋净蛲稑宋募?/p>
?。ǘ┚幹祈椖繉嵤┓桨?,組織項目實施;
?。ㄈ┳龊庙椖抠Y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項目竣工(成果)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
?。ㄎ澹┙邮茇斦?、國土等相關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章 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地礦專項資金,用于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詳見附1)國土資源部門地礦管理經費和各有關市、縣(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不含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
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地礦管理經費,專項用于地礦工作的項目管理、設備購置等管理工作經費支出,不得用于人員福利開支。并根據各市、縣(市)區域面積、上年地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以及省級專項轉移支付系數等因素,分別按40%、40%、20%的權重核定補助資金,每個市、縣(市)補助資金原則上不高于50萬元。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列入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重點防治縣(市)和海島地區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勘查和工程治理、應急排險、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和宣傳培訓等防治能力建設工作的經費支出。并按上年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績效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為因素(具體見附2),分別按60%、20%、20%的權重核定補助資金。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適時調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
第十一條 市、縣(市)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將上年度本轄區地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投入(含省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項目執行和取得績效等情況,以及本年度地礦工作計劃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正式行文聯合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市、縣(市)上報的相關數據,測算補助資金數額,確定參與因素法分配縣(市)名單和經費。于每年6月30日前下達國土資源部門地礦管理經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地礦管理經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預算,安排使用資金,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盡快落實到具體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組織實施。并務必在每年9月30日前,將地礦管理經費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預算安排情況,聯合報送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備查。
第四章 按“項目法”分配專項資金的范圍和標準
第十四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等,并實行項目庫管理。
第十五條 “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包括:區域地質調查、礦產遠景調查、水工環地質調查、地質遺跡保護和其他公益性地質工作。其項目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申報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按項目總投資的80%補助。
(二)其他市、縣(市)申報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按項目總投資70%補助。
(三)市、縣(市)申報的直接服務于本地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如雙方約定比例的,按比例補助,但補助比例不能高于以上標準。
?。ㄋ模┦〖壍刭|勘查單位承擔的“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工作項目按審定的預算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包括:廢棄礦山、廢棄礦井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和省級綠色礦山建設項目。其項目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ㄒ唬U棄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資金補助標準=項目中標價或審價后的項目總投資×50%,經濟欠發達及海島地區按補助標準乘1.2系數予以補助;
?。ǘU棄礦井自然生態環境治理資金補助標準=項目中標價或審價后的項目總投資×50%,經濟欠發達及海島地區按補助標準乘1.4系數予以補助;
?。ㄈ┦〖壘G色礦山建設項目資金補助標準=審價后的項目總投資×20%,且單個項目資金補助不超過80萬元。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按項目總投資70%補助;
?。ǘ┢渌貐^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按項目總投資50%補助。
第五章 項目立項和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會同省財政廳確定年度項目預算安排的原則和支持重點,于每年6月30日前制訂并下達下一年度地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九條 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的范圍和要求,省級地質勘查及有關事業單位和各市、縣(市)財政、國土部門,將申報下年度項目的立項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經費預算)等相關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可以根據實際受災情況,于每年8月31日前上報。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各有關單位和各市、縣(市)申報的項目,根據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并給出每個項目能否立項的書面意見、項目排序和分值等相關意見。對通過專家審查的項目,排序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地礦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和專家審查意見,從項目庫中篩選出年度計劃項目,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并于12月31日前下達下年度項目計劃和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項目,優先從項目庫中篩選,并按要求申報。
報中央項目一經申報,無論中央財政補助多少,項目總投資不得調整。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標準低于省級同類型項目補助資金標準的,其補助資金差額部分,由省級財政補足后下達。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年度項目計劃,編制招標或委托文件,通過招標或委托方式確定實施單位。
項目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實行公開招標;項目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或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屬于調查研究性質的特定項目,采用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
各市、縣(市)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將招標或委托結果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對逾期不報的,取消該項目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項目招投標中標價和審定的預算,于8月31日前下達項目經費預算和省級補助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預算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并按規定組織采購。
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轉包給其他單位,確需外單位協作的,對外協經費超過50萬元或超過項目總投資30%以上(不含30%)的,應在項目立項時予以明確,并經項目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對核定的主要實物工作量和項目經費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申報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按合同規定,根據工程進度提出資金撥付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的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投資的項目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各市、縣(市)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建立項目跟蹤反饋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經費使用中的問題。重大調整事項要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并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遵守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技術規范,確保項目按進度順利實施。
項目承擔單位及專家委員會等有關人員在項目論證、評估、評審、招標、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泄露機密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地區和部門,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視情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調整項目預算、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胤脚涮踪Y金不到位的;
?。ǘ┨摿许椖考疤摿兄С龅?;
?。ㄈ┥米赞D包項目、改變項目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ㄋ模﹤卧臁㈦[惹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五)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反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墩憬〉刭|勘查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1]147號)、《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3]46號)、《浙江省省級采礦權出讓所得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4]1號)、《浙江省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8]149號)同時廢止。
附1
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名單
根據《關于完善省對市縣財政體制通知》文件,目前列入我省經濟欠發達市、縣(市)及海島地區共32個,其中:25個經濟欠發達市縣、4個海島市縣及金華市、安吉縣、蘭溪市,市縣,具體如下:
泰順縣、松陽縣、慶元縣、開化縣、文成縣、景寧縣;龍泉市、仙居縣、縉云縣、常山縣、天臺縣、淳安縣、遂昌縣、磐安縣、云和縣、岱山縣、洞頭縣、嵊泗縣、江山市、永嘉縣、龍游縣、蒼南縣、青田縣、武義縣、衢州市、麗水市;三門縣、安吉縣、舟山市、金華市、平陽縣、蘭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