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公告[2012]13號
頒布時間:2012-05-10 14:01:47.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為了加強我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管理,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規程(試行)》,現予以公布實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稅務師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管理,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它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浙江省(不含寧波,下同)范圍內的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的年檢是指稅務機關對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執業質量及事務所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的年度檢查。
第四條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浙江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局”)是年檢工作的領導機關,年檢工作由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統一組織,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負責年檢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年檢的對象為經批準設立(備案)的事務所(含分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所屬期限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條 事務所年檢內容
(一)執業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執業行為是否規范;
(四)所內部管理是否完善;
(五)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內容
(一)執業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執業行為是否規范;
(四)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年檢程序和方法
(一)年檢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1.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自查;
2.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3.管理中心組織復查;
4.管理中心出具年檢結論。
(二)年檢方法
1.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自查
(1)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按照年檢內容,逐項逐條地進行自查;
(2)及時整改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對一時難以改正的,要分析原因,并將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
(3)認真總結自查工作,撰寫自查報告,并如實填寫年檢資料(一式三份)一并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2. 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成立由國、地稅機關聯合組成的年檢核查小組,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資料進行逐項審核;
(2)年檢核查小組負責對所轄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進行實地核查;
(3)年檢核查小組由當地國稅局、地稅局按年輪流牽頭,具體落實當年本轄區事務所年檢工作的有關事務性工作;
(4)核查后,主管稅務機關在事務所上報的年檢資料中簽署年檢意見后由牽頭單位上報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組織復查、出具年檢結論
(1)對主管稅務機關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審意見;
(2)按一定比例對事務所進行實地復查;
(3)根據初審意見和復查情況進行集中研究,提出年檢復審意見;
(4)根據集中研究后的意見出具年檢結論。
對下達整改通知書的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視整改情況由管理中心組織人員或委托當地稅務機關進行復查。
第九條 事務所年檢處理標準
(一)經年檢合格的事務所,由管理中心在執業證上加蓋年檢專用章。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頓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及商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整改期滿達到年檢要求的給予年檢通過,并在執業證上加蓋有“限期(停業)整改(頓)后通過年檢”字樣章。
1.執業資格方面
(1)執業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事務所出資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3)不具有簽字蓋章權的注冊稅務師出具了涉稅鑒證報告;
(4)注冊稅務師向管理中心申請執業備案過程中,在未辦理完執業注冊(備案)手續前,出具了涉稅鑒證報告;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
2. 執業質量方面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完整、不規范;
(2)涉稅鑒證協議未向稅務機關報備;
(3)未規范使用和管理鑒證報告與工作底稿;
(4)鑒證報告與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級復核制度或未有效執行;
(5)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披露事項不詳盡;
(6)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果;
(7)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8)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9)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其他方面
(1)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
(2)未及時、完整、正確填報有關年檢資料;
(3)采取串通、欺詐、強迫、惡性壓價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4)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收代繳稅款,向納稅人收取代理費;
(5)在股權、股份持有、轉讓等過程中弄虛作假;
(6)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7)未按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8)未按規定報送注冊稅務師行業報表、財務報表等;
(9)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10)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注冊稅務師執業準則》及其他規定承辦業務。
(三)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收回事務所執業證;限期停業整頓期滿后仍未整改到位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商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或其它涉稅文書,造成國家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除委托人補繳流失稅款和滯納金外,對事務所應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及商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五)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任意一項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處理標準
(一)經年檢合格的執業注冊稅務師,由管理中心在執業證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并向社會公告名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完畢后達到年檢要求的給予年檢通過,并在執業證上加蓋有“限期整改后通過年檢”字樣章;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或受讓股份;
3.事務所實際出資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冊稅務師名義出資;
4.轉所、變更備案事項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違反《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執業又不改正的;
2.對同一委托人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的同時,又出具會計(或評估)審計報告的;
3.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4.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中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四)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證書。
(五)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任意1項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予以處罰。
(六)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一式三份);
2.《執業注冊稅務師人員情況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其他從業人員情況表》(附件3,一式三份);
4.年度鑒證報告匯總表(附件5,一式兩份);
5.《年度事務所上報年檢資料清單》(附件6,一式三份);
6.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復印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原件加蓋公章);
8.年檢自查情況報告。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4,一式三份);
2.《浙江省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做好年檢資料的立卷和歸檔工作,檔案資料要齊全、分類清楚,便于質證和查閱。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認真做好年檢工作總結,年檢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年檢工作的開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共性問題、檢查結果的處理情況、意見與建議等。
第十四條 本規程由浙江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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