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5-04 14:08:49.000 發文單位:其他地方機構
為進一步依法推動我省企業破產審判工作的開展,我院決定開展第二批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和個人管理人名冊編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個人管理人的數量和入冊條件
(一)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數量
為便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有利于管理人履職活動的良性有序競爭,結合我省實際,第二批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按照每一縣(縣級市)域范圍內3家,市轄區不分區域,為設區總數的3倍確定,律師事務所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比例一般為2:1.全省各市數量如下:杭州市轄區39家;寧波市轄區33家;溫州市轄區33家;嘉興市轄區21家;湖州市轄區15家;紹興市轄區18家;金華市轄區27家;衢州市轄區18家;麗水市轄區27家;臺州市轄區27家;舟山市轄區12家。
?。ǘ﹤€人管理人數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個人管理人在2007年編入“浙江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產生,每家機構不超過1人。
?。ㄈ┥鐣薪闄C構入冊條件
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資格,并符合以下條件:
1.有參與辦理破產案件或相關業務(如擔任清算組成員、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債權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參加企業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受管理人聘請參與企業破產案件相關工作、擔任企業破產案件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法律顧問等)的經驗;
2.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有關情形。
縣及縣級市域范圍內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入冊條件可適當放寬。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按照上述條件執行。
?。ㄋ模﹤€人入冊條件
2007年編入“浙江省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已從事過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團隊的,管理人團隊負責人(已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條件,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所規定的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有關情形的,可以申報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二、申報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律師事務所應提交的材料:
1、入冊申報書;
2、執業證書、依法批準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3、章程;
4、辦公場所的證明;
5、關于執業年限、營業收入的證明;
6、專職執業律師的名單及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7、近5年來辦理破產案件及相關業務的清單及證明材料;
8、擬組建破產案件管理人團隊的相關情況;
9、行業自律組織的評價及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10、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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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冊申報書;
2、執業證書、依法批準設立的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3、章程;
4、辦公場所的證明;
5、關于執業年限、營業收入的證明;
6、專職執業會計師的名單及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7、近5年來辦理與破產案件及相關業務的清單及證明材料;
8、近5年來接受司法委托案件的清單及證明材料;
9、擬組建破產案件管理人團隊的相關情況;
10、行業自律組織的評價及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11、其他有關材料。
?。ㄈ﹤€人應提交的材料:
1、入冊申報書;
2、執業證書復印件;
3、系管理破產案件團隊負責人的證明;
4、負責辦理破產案件的有關材料;
5、證明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的材料;
6、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證明;
7、所在機構同意申報的材料;
8、行業自律組織的評價及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
9、其他有關材料。
二、管理人的評分標準
按以下幾方面進行綜合評分:
1、執業年限;
2、機構規模(包括專職執業人員數量、辦公場所等);
3、執業業績(主要為近3年業務收入);
4、執業經驗(包括近5年來辦理破產案件及相關業務情況,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受理司法委托案件的情況);
5、行業自律組織的評價;
6、獲得表彰、獎勵情況。
三、管理人的入冊評審程序
各中級人民法院對轄區內提出申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個人,通過審核材料、調查等方式進行審查,審查后初步評定綜合分,本院破產案件管理人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本院在入冊數量限額內擇優確定管理人初審名冊,并在浙江法院網()上公示。社會各界單位和個人可以對公示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提出異議,本院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申請人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將其從管理人初審名冊中刪除。公示期滿后,本院審核決定管理人名冊,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浙江法院網()上公布,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管理人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理人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執行。
五、申報的時間、地點
請提出申報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個人,于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8日,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提交申報書3份、匯編成冊的材料(內含申報書)2冊。
聯系人、聯系電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楊宇軍 0571-87054228
戴曉華 0571-87054298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朱任龍 0571-87393157
汪銀生 0571-87393156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謝 穎 0574-87848168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 琛 0577-88018328
傅小平 0577-88018326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宋志鄉 0573-82717101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 康 0572-2522685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漢青 0575-88580128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金 霞 0579-82058108
唐華慶 0579-82058068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關新 0570-8889309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余建興 0578-2531901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金林桂 0576-88553028
徐繼來 0576-88553027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梁 軍 0580-2088109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