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3-29 09:41:01.000 發文單位:其他地方機構
各資產評估機構:
2012年度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將全面啟動,請各評估機構根據《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附件1)第二章第六條的要求,填寫《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機構庫入庫申請表》(附件2),連同營業執照和專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管理處審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2008室),網上申請方式目前暫未開通。同時,請根據《申請表》(附件2)的要求,制作3分鐘左右視頻光盤,介紹機構的工作場所、人員情況以及專長等情況,隨《申請表》一同報送市財政局。《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需求表》(附件3)和《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情況反饋表》(附件4)由評價第三方填報,各機構無需填寫,可留底備用。
請各家機構抓緊時間按照要求申報。
聯 系 人:陸曄
聯系電話:021-64163542
電子郵箱:luye0202@126.com
附件:
1.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機構庫入庫申請表(略);
3.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需求表(略);
4.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情況反饋表(略)。
上海市資產評估協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聘用第三方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管理,規范第三方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聘用和管理,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和《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11]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局、市級預算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等組織績效評價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評價組織者”)聘用評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相關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財政支出績效目標和預算安排的前期評價。
(二)對財政支出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績效評價。
第四條 評價組織者選聘評價機構實施績效評價應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同時遵循以下原則:
(一)能力實績和信譽優先原則。評價組織者應優先考慮信譽良好、專業能力強、執業規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實績好的評價機構承擔績效評價工作。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評價組織者應根據項目規模、性質和評價工作涉及的范圍,確定評價機構的選擇方法,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評價機構。
(三)兼顧市場培育原則。評價組織者在選擇評價機構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拓寬渠道,利用多種組織形式,鼓勵更多的社會服務力量參與績效評價工作;鼓勵擁有先進理念、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的績效評價機構做大做強,發揮引領作用,多方位培育績效評價市場。
第二章 評價機構的聘用條件及評價機構庫的管理
第五條 評價組織者應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評價機構: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能力、專業知識背景和相關專業人才,具有一定規模且結構合理的專家支持系統。
(三)具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
第六條 具備本暫行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條件的評價機構,可登陸上海政府采購網(),按要求填寫《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機構庫入庫申請表》,進行網上申請。同時將所填報的申請表連同營業執照和專業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報送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管理處審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2008室)。市財政局對符合條件、并通過審定的評價機構進行登記,建立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機構庫,并納入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管理。
第七條 評價機構庫將記錄評價機構的基本信息、承擔績效評價業務情況、評價組織者的反饋信息和評價機構參與相關培訓情況等信息。市財政局將建立規范的第三方機構入庫、業務質量跟蹤和退出機制。
第八條 項目績效評價需要通過政府采購的,評價組織者應遵循政府采購的有關程序聘用評價機構,相關評價機構應登陸上海政府采購網登記為政府采購供應商;對按規定可不通過政府采購的,評價組織者可向市財政局提交《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需求表》,通過市財政局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從評價機構庫中選聘評價機構。
第三章 對評價機構實施績效評價的過程管理
第九條 評價組織者委托評價機構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可分為全過程委托和部分環節委托。全過程委托的,評價組織者應對績效評價工作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部分環節委托的,評價組織者還應做好評價工作前后環節間的銜接工作。
第十條 評價組織者應根據具體項目的評價目的、評價范圍和內容,編制評價任務計劃,明確評價的具體要求,確定對評價機構資質、能力和經驗等方面的要求,根據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結合第四條的選聘原則,合理選聘評價機構。
第十一條 評價組織者選定評價機構后,應根據相關規定(如政府采購規定的具體要求等)與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嚴格按照協議規定的條款執行。
第十二條 評價費用標準應當符合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對有關專業機構服務收費的規定。
評價費用可在部門預算或專項資金中安排。
支付評價費用的審批程序和支付辦法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預付額一般不得超過協議應付總額的30%.
第十三條 評價組織者應督促評價機構成立專門評價工作組,評價工作組應由熟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價機構自身力量不能滿足評價需要時應外聘專家參與。
第十四條 評價組織者應對評價工作組的構成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評價工作組的人員結構、能力和經驗,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況等。審核通過后應要求評價機構在評價過程中保持工作組成員的穩定。
對評價人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評價組織者發現后有權終止委托。
第十五條 評價組織者應要求評價機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科學設計評價工作方案,并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報送評價組織者。
評價組織者應對評價工作方案進行審核或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實施。對金額較大、關系國計民生、社會關注度高、公益性強的項目,原則上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審核或評審意見應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書面形式反饋評價機構。評價組織者應要求評價機構根據審核和評審意見,對評價工作方案進行修正和完善,然后報送評價組織者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組一般應由績效評價專家、被評價領域行業專家、管理部門專家共同組成。
第十七條 評價組織者應要求評價機構按審核同意后的評價工作方案實施評價,評價工作結束后撰寫評價報告初稿,并征詢被評價單位意見。
評價組織者應對評價機構撰寫的評價報告初稿進行審核或組織專家評審。報告評審專家應盡量與方案評審專家保持一致。
評價組織者應要求評價機構根據審核或評審意見對評價報告初稿進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統一的格式要求報送評價組織者(包括電子文檔)。
第四章 對評價機構工作質量的評估檢查
第十八條 評價組織者應根據協議對評價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質量評估,發現評價機構有違反委托協議的,應當依據委托協議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視具體情況扣減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評價費用,并將其違約行為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管理處,市財政局核實后將按相關規定記錄其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可對被評價對象組織再評價,如發現原評價機構在評價中有嚴重失實或失職等情況的,將酌情對其通報批評或從評價機構庫中將其注銷。
第五章 檔案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評價組織者應做好評價任務計劃、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基礎數據、評價報告和評審(審核)意見等有關重要資料的檔案管理。績效評價工作底稿和有關資料應要求評價機構單獨建檔管理,妥善保管,未經評價組織者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檔案保管應按國家檔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評價組織者應在評價工作完成后,填寫《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上海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情況反饋表》,并報送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管理處,市財政局將記錄評價機構的工作情況,并與政府采購部門共享,作為將來選擇評價機構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