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企[2012]53號
頒布時間:2012-02-06 13:59:45.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各州、市財政局,各擔保公司:
根據《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云政辦發[2011]127號),我廳2011年核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即我省融資性擔保機構持有的經營許可證2012年將陸續到期。為做好換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相關工作,按照《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0]7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程序
(一)凡《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在《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到期1個月內,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部門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申請書》(附件1)。
2. 《××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核查報告》(附件2)。
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本《通知》要求實施換證核查,并向中介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擔保機構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以及與銀行開展業務的有效證明。
(2)擔保機構資本金運用的相關合同、憑據等。
(3)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臺帳。
(4)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相關賬務資料以及基本賬戶銀行存款對賬單。
(5)擔保機構設立以來資本金增、減涉及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如有多次應當連續連貫)。
(6)擔保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五年工作簡歷、任職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最高學歷(或職稱)證明。
(7)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應當與注冊場所一致。
(8)中介機構實施必要的取證程序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在保責任余額明細情況、部分擔保業務合同、資本金運用有效證明材料等。
3.《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原件。
(二)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和本《通知》相關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交的換證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申請書》上簽署審核意見并轉報州(市)級財政部門;州(市)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后,轉報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對換證申請材料符合《云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實施細則》和本《通知》要求的擔保機構將集中辦理換證;對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擔保機構將繳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該擔保機構不得再經營擔保業務。
(四)省財政廳將公示擬批準換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名單,并對擬批準換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核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公司出具虛假核查報告的,將嚴肅處理。
二、工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接本《通知》后,應及時告知轄區內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確保持證擔保機構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換證。
(二)各擔保公司應按本《通知》要求準備換證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并對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中介機構受委托開展換證核查工作的,應當進行實地核查,通過實施必要的取證、資料收集等程序,出具《××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核查報告》(附件2),對核查工作底稿、取證資料等附件進行存檔,并對《報告》披露情況的有效性承擔相應責任。
(四)為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持續經營、穩定發展,對此次批準換證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我廳將發放有效期為2年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五)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過期且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換證的,不得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的年檢、不得新增各項擔保業務,同時,我廳將吊銷該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六)本《通知》及附件電子文檔可登陸“云南省財政廳網站”下載,網址:www.ynf.gov.cn .
附件:
2. ××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核查報告(樣本)融資性擔保機構換證核查報告(樣本)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