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會協[2012]4號
頒布時間:2012-0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豐富我省注冊會計師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形式,充分利用網絡教學手段和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高端培訓資源優勢,加強網絡培訓管理,規范學習流程,進一步提高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水平,省注協制定了《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網絡學習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印發。請各會計師事務所高度重視,按照《辦法》要求,組織注冊會計師及時參加繼續教育網絡培訓或面授培訓,保質保量地完成好每年的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任務。
附件一: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網絡學習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二: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培訓網上學習人員報名表
附件三: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培訓報名匯款明細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山西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網絡學習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網絡培訓管理,規范學習流程,制定本辦法。
一、培訓目的
為豐富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會員的培訓內容和形式,充分利用有效資源優勢提高執業會員的專業素質,通過靈活、便捷的網絡學習方式,幫助執業會員在工作之余自由安排學習時間,及時更新知識,提升執業會員的執業技能及綜合素質,完成繼續教育培訓學時。
二、培訓對象
全體執業會員。在一個考核周期內(兩年為一個考核周期)每位執業會員分別參加一次面授培訓、一次網絡遠程培訓。省注協在每年下達年度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時公布參加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網絡學習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一般從業人員可通過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報名參加網絡培訓。
三、培訓課程
(一)課程類別
課程包括兩大類: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其中必修課程的培訓內容經省注協確定后,由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制作完成。選修課程由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提供,執業會員可根據個人興趣及實際工作需要進行選擇。
(二)學時要求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制度》關于繼續教育培訓學時的要求,執業會員在參加網絡培訓當年應完成40學時的必修課程。
(三)選課規則
(1)執業會員可組合選擇課程,向上浮動4學時,即最多可選擇44學時的必修課程。
(2)執業會員應在登錄后參考培訓網頁中的課程簡介進行選課,一經選定將不能更改。
四、時間安排
每年的網絡學習平臺開放時間為5月1日至10月31日,參加網絡培訓的執業會員應在此期間登錄北京國家會計學院遠程教育網參加學習,逾期將關閉網絡學習平臺。
網絡學習沒有學習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五、培訓費用
參加網絡培訓的會計師事務所需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培訓費用繳付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一)培訓費:每人100元
(二)繳費方式:以會計師事務所為單位直接匯繳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1、銀行匯款
賬戶名稱: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開戶銀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天竺支行
賬 號:11001020100056030985
2、郵局匯款
匯款地址:北京市順義天竺開發區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收 款 人: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辦公室財務部
郵 編:101312
(三)注意事項
1、請以事務所為單位匯款,并在附言中注明“山西省執業會員培訓”字樣,不接收個人匯款。
2、匯款后,請按要求填寫山西省執業會員培訓報名表及匯款明細表(見附件2附件3)并發送到study@nai.edu.cn .
3、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將在收到匯款后以掛號信方式將發票寄至相關會計師事務所。
4、經核實,匯款成功后,執業會員即可按規定時間登錄學習。
六、網絡遠程繼續教育流程
(一)登陸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網頁www.nai.edu.cn ,點擊遠程教育欄目;點擊 “遠程教育”下的“山西省執業會員培訓”進行學習。
(二)具體操作流程
執業會員在專區首頁的登陸區按提示輸入自己的證書號(用戶名)及姓名(密碼),通過身份認證后進入專區即可進入學習流程。
學習期間,專區還提供財經快訊、經驗交流、案例分析等資訊供學員查詢。
(三)聯系電話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 010-64505552 ,64505262
山西注協培訓部 0351-4083725
七、考試環節
(一)資格審查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網絡學習平臺將對執業會員的登錄及學習情況進行記錄,達到學時要求方能參加考試,未完成學時將提示繼續學習。
(二)考試范圍
考試范圍為每位執業會員自行選定的必修課程,選修課程不列入考試范圍。
(三)考試形式
考試采用在線形式,執業會員應登錄培訓網頁在線答題。試題全部為客觀題,試卷由題庫自動隨機生成。考試結束系統即時提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可再次進行考試。
八、學時認定
執業會員考試合格后,可確認為完成了當年繼續教育的40個培訓學時。考試合格可按要求從網上打印“山西省注冊會計師執業會員遠程繼續教育培訓合格證書”。執業會員應妥善保管培訓合格證書,并按照省注協通知的時間持證書參加年檢。
執業會員參加網絡培訓,未完成40個培訓學時或考試不合格,年檢不予通過。
九、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