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金[2011]2416號
頒布時間:2012-02-08 14:36:17.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各縣(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11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1]56號)精神,結合我省試點情況,我們對《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實施細則
為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116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17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發揮財政引導作用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1]5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創新財政支農方式,探索發揮財政杠桿作用,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爭縣域金融機構信貸增速達到或者超過全省平均水平,為縮小城鄉差距、統籌城鄉發展提供信貸資金保障。
(二)工作原則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遵循“政策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策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二、主要內容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是指財政部門對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全省62個縣及縣級市,不含縣改區、縣級區,下同)金融機構,對其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三、獎勵對象、條件和標準
(一)獎勵對象
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對象是縣域金融機構,包括縣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法人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銀監部門批準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機構包括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省農村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以及我省農村商業銀行在注冊地以外的其他縣的分支機構。
(二)獎勵條件和標準
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季度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和縣財政分別按照1%、0.5%、0.5%的比例對縣域金融機構進行獎勵,縣財政負擔的獎勵資金可從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中列支。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獎勵資金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其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專項用于增加撥備。
四、考核內容的統計和認定
(一)涉農貸款額的統計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用于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由《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組成。涉農貸款按以下口徑統計:
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的承貸主體為農戶。農戶特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但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以及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本細則統計的農戶范圍。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的承貸主體,應為注冊地在農村區域的企業和各類組織。農村區域是指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企業是指依據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各類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單位、機關法人、社會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基金會等。農林牧漁業貸款主要包括特定承貸主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的貸款。支農貸款主要包括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僅包含農副食品加工、紡織加工、木材加工、中醫藥加工四類)貸款、農業生產資料制造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業科技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按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填列。如縣域金融機構為當年新設,其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按該機構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填列。
(二)涉農貸款的認定
縣域金融機構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上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縣域金融機構報送縣級財政部門的涉農貸款統計數據,應當與其同期報送人民銀行的數據一致。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數據,由當地人民銀行縣支行負責質量監控(沒有人民銀行縣支行的,由當地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負責質量監控)、縣級財政部門初審、省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復審、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安徽專員辦)審定。
(三)貸款質量的認定
縣域金融機構年末不良貸款率,按五級分類法對縣域金融機構所有貸款進行統計、計算,由所在市銀監分局審定,安徽銀監局監控。
五、獎勵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一)獎勵資金的申請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度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本細則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當地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書和相關材料(一式三份)。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獎勵資金申請書;當年及上一年涉農貸款季度平均余額、同比增減變動情況;《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貸款質量認定表》(表1);《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人行確認表》(表2);待認定的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數額;《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及獎勵資金申請表》(表3)、《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明細表》(表4)等。
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填報。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要按上述要求,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包括當年涉農貸款季度平均余額、同比增減變動情況、當年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對未按要求報送相關數據的縣域金融機構,取消其以后年度的獲獎資格。
(二)獎勵資金的審核
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金融機構不執行金融企業財務制度或者未按季度及時報送涉農貸款相關數據的,縣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獎勵資金審核意見。
縣級財政部門在初審中,應重點加強對縣域金融機構報送的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真實性的審查,逐個檢查其承貸主體是否在農村區域,貸款投向和實際用途是否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活動,或者用于支持農業產前、產中、產后等環節和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對縣域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口徑統計的,應予以調整,據實申報,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縣域金融機構和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縣級財政部門應于次年3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一式兩份)。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說明、《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貸款質量認定表》(表1)、《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人行確認表》(表2);《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及獎勵資金申請表》(表3)、《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明細表》(表4)、《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余額財政審核表》(表5)、《安徽省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6)和縣級財政部門初審意見等。逾期未申報的,不予受理。
省財政廳將采取委托中介機構抽查、會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復核等方式,對各地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于次年4月15日之前報經安徽專員辦審定后,于4月30日之前報送財政部。
六、獎勵資金的管理和撥付
(一)獎勵資金的管理
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增量預測、獎勵標準和本級負擔比例,測算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級財政預算。
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于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縣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后,應及時編制《安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決算表》(表7),于省財政廳撥付獎勵資金后1個月內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及時審核匯總全省獎勵資金決算,撰寫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情況報告,經安徽專員辦審核后報財政部。
(二)獎勵資金的撥付
省財政廳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中央和省財政獎勵資金撥付有關縣。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廳撥付的獎勵資金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獎勵資金連同本級負擔的獎勵資金,全額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其中: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七、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縣域金融機構要如實核算、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及季末余額情況。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安徽專員辦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出具的審核意見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對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該機構以后年度的獲獎資格,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縣級財政部門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省財政廳將責令其改正,追回已撥獎勵資金,取消該縣以后年度試點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對人行、銀行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由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監局責令其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其他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是財政引導金融促進縣域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財政、人行、銀行監管部門及相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確保我省試點工作順利實施。
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當地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切實做好獎勵申請的審核上報、資金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及時處理和反映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要建立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基礎信息庫,對涉農貸款季度平均余額、不良貸款率等進行動態管理。
人行、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工作的指導。人行各分支機構負責同級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統計數據質量的監控;銀監局及各銀監分局負責轄內縣域金融機構貸款質量的認定。
各商業銀行省級機構、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在貸款科目下增設“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明細科目,或者設立涉農貸款統計臺賬,確保涉農貸款統計數據可核查。各商業銀行省級機構要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統計工作的監管。各縣域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規定口徑,如實核算、統計和填報本機構涉農貸款發放和季度平均余額情況,確保前后口徑一致,做到賬實、賬表相符,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并自覺接受財政、人行、銀行監管、財政監察專員辦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附件下載:附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