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財函[2011]203號
頒布時間:2011-12-05 13:52: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省直各單位:
從2012年1月1日開始,省財政廳將對省直各單位使用的財政票據實行電子化管理。為促進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工作順利實施,保證各單位購領財政票據業務正常開展,現將票據購領工作的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財政票據的購領原則為“分次限量、核舊領新”。用票單位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時,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需要對用票單位的資質進行審驗,審驗合格后方可領用財政票據。用票單位再次購領票據時,應攜帶財政票據“智能管理卡”和作廢票據完整聯次,到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辦理審核手續。票據監管中心通過智能加密卡對用票單位前次領用的票據使用情況進行審驗核銷,審核通過后方可領用新的票據。
二、用票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票據審核時限要求進行購領,一般票據購領量不超過三個月。
三、票據審核前,使用票據單位應對已使用過的票據自行審查,核對無誤后,在單位開票端票據軟件上操作“上報核銷”,將票據業務數據傳入財政票據軟件“智能管理卡”保存信息數據,以備財政部門審核。
四、審核內容主要是對用票單位票據使用、收費標準執行、收費資金上繳等情況進行審核,查驗是否存在擅自串用、轉借、買賣、代開、銷毀、丟失財政票據等違規現象。
五、對不符合票據使用規定的用票單位,財政審核人員應將有關違規情況逐項登記,按照有關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對用票單位的嚴重違規行為,要移交票據稽查部門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停發該單位票據。
六、因機構改革原因,依法撤銷、合并、分立的用票單位,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項目名稱經批準變更或者明令取消的用票單位,須按照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向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尚未使用的財政票據,用票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審核,按規定進行銷毀。
七、用票單位使用過的財政票據存根聯,要按照票據使用順序號碼登記造冊,按年度妥善保管,保管期為五年。保管到期后,由用票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票據存根銷毀申請,由省財政廳票據監管中心負責監銷。
八、每年開具財政票據數量較少的中直駐哈單位、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及企業,可申請由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代為開具票據。代開票據的范圍:捐贈票據、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社會團體會費票據,以及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認定的其他可代開的財政票據。
九、需要財政代開票據的單位,要詳細填寫《黑龍江省財政票據代開業務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表下載網址),加蓋單位公章及經辦人簽章后,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分別攜帶單位介紹信、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法人證書、社團(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原件,到省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辦理代開票據業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