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辦發[1998]1號
頒布時間:1998-01-19 09:36:25.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物價局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省物價局《關于加強強制性培訓收費管理的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關于加強強制性培訓收費管理的意見
省委、省政府:
近年來,我省一些業務主管部門采取各種方式對干部職工進行業務培訓,對各個崗位實行持證上崗管理,這對提高干部職工素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些部門不管有無必要,以加強管理為由,強制培訓,出現亂辦班、亂培訓、亂收費的現象,加重了機關、企業、群眾的負擔,影響了黨和政府的聲譽。為加強對強制性培訓及其收費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見:
1、除法律、法規、規章有明文規定,或報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外,黨政機關等部門(包括司法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不得舉辦面向社會統一規定培訓對象的強制性培訓班。主管部門面向本系統于部職工舉辦培訓班,按有關規定確定解決經費的辦法,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2、黨政機關等部門主辦的強制性培訓,其費用原則上應由主辦單位在年度經費預算內支付;不足部分可適當向學員收取,其收費納入政府定價范圍,收費標準須按《廣東省教育收費管理規定》(粵府[1994]66號)“凡屬業務主管部門使用行政手段規定社會培訓對象的,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物價部門批準” 的規定報批。省直單位主辦的或面向全省范圍的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市、縣主辦的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物價部門備案。
3、制定強制性培訓收費標準應堅持“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則。一般理論性培訓收費標準每人每課時最高不超過3元;理論技能性培訓收費標準每人每課時最高不超過4元。收費應開具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財務收支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4、強制性培訓收費包括:培訓費、教材資料費。培訓費含場租費、辦公費。師資費、管理費、報名費、考務費、水電費、實習實驗材料費、表格證冊資。教材資料費按實收取。學員在培訓期間的食宿費不得列人培訓費。
5、強制性培訓不按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都屬亂收費,由物價監督檢查部門按《廣東省違法收費行為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廣東省物價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