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政發[2011]25號
頒布時間:2011-08-26 14:18:25.000 發文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滿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需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濟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32號),結合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實際,市政府確定,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部分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將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在1個醫療年度內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含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額由9萬元調整為15萬元。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將駐濟高校參保大學生在1個醫療年度內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含個人按一定比例負擔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額由12萬元調整為15萬元。
二、調整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因住院或門診規定病種治療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分擔的標準調整為:在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在二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5%,個人負擔35%;在三級醫療機構醫療的,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5%,個人負擔45%。
(二)駐濟高校參保大學生在待遇享受期內發生的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規定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分擔的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將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因住院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納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順產的800元;陰式手術產的1000元;剖宮產的1900元。
(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享受前款待遇,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且參保人住院生育時,已按規定連續正常繳費參加居民醫療保險1年以上(以醫療年度計算)。參保人應在我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但急救、搶救及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四)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因住院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屬憑醫保卡和相關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五)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已以生育保險參保男職工配偶身份享受了生育保險生育補助金或其生育醫療費用已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居民醫療保險不再支付。
四、調整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期
自2011年起,將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期調整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縣(市)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