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電[2011]10號
頒布時間:2011-06-22 16:14:42.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國家統計局吉林調查總隊:
為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吉政發[2010]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 《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431號)精神,完善我省社會救助和保障體系,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 (以下簡稱聯動機制)。
一、保障對象
聯動機制保障對象包括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二、施行時間
聯動機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啟動條件和聯動措施
以各市 (州)為單位,啟動聯動機制。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或超過4.5%時,各地政府應及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回落至4.5%以下時,各地政府應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6個月時,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鄉低保標準,自提高城鄉低保標準之日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供養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由民政、人社、財政等部門按國家相關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在各市 (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未編制公布前,先以當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漲幅為依據。
四、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按月計算。城市低保對象、優撫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當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與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的乘積發放;農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按當地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與當月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的乘積發放。具體按以下公式計算:
(一)城市低保對象、優撫對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元/月)=當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標準 (元/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 (%);
?。ǘ┺r村低保對象、五保供養對象價格臨時補貼標準 (元/月)=當地同期月均農村低保標準×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 (%)。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臨時補貼標準。
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大幅超過臨界條件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貼額增加標準。
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放,超過10元的據實發放。
五、補貼辦法
聯動機制啟動當月,向保障對象一次性補發前3個月的補貼金額,以后逐月審核,每3個月發放一次。應發月數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應發月數計算發放。
六、資金保障
啟動聯動機制所需資金,由各地財政部門負擔,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吉政發[2010]33號文件要求,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部門參加,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準確測算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生活的影響,提出發放或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和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漲幅大幅超過臨界條件時增加價格臨時補貼的建議,并組織好實施。
民政部門要密切關注低收入群體生活狀況,加強基本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組織好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提出當地擴大保障范圍、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月度漲幅大幅超過臨界條件時補貼額增加標準建議。
財政部門要按相關規定積極籌措并落實補助資金。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
國家統計局吉林調查總隊要抓緊編制吉林省及各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及時將數據提供給相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預算程序給予經費保障。
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于2011年7月底前報省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聯席會議辦公室 (省物價局)。同時,各地要在啟動聯動機制后的每月25日前將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情況報省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聯席會議辦公室 (省物價局)備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