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商建字[2011]59號
頒布時間:2011-03-07 10:39:09.000 發文單位:其他地方機構
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經廳領導同意,現將《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市場體系建設處)。
特此通知。
聯系人:劉玉東
聯系電話及傳真:0791-6263744
郵箱:liuyudong2009@163.com
附件:《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規定》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經營行為,強化家電下鄉產品銷售網點監管力度,防止各種違規情況發生,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等部委《家電下鄉操作細則》、《家電下鄉流通網點管理實施細則》、省商務廳《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行為規范》有關要求,特制定《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規定》。
一、抽查對象
已備案家電下鄉銷售網點。
二、抽查比例
縣(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相關部門每月對所屬銷售網點進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網點總數的10%,年內要實現對轄區內所有家電下鄉銷售網點的檢查。
三、抽查內容
1、使用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和銷售信息錄入情況。即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是否按相關文件要求,全面、真實、及時地將家電下鄉產品銷售信息錄入信息系統,非補貼用戶購買家電下鄉產品的,是否在錄入時點擊“非補貼用戶購買”項,并相應注銷產品標識卡。
2、建立進銷臺帳情況。即銷售網點是否建立專門的家電下鄉產品進銷登記冊備查,登記內容應分別包括進貨日期、數量、型號、進貨來源,銷售日期、數量、型號、標識卡卡號,購買人信息等內容。
3、銷售的真實性及發票的規范使用情況。即銷售網點錄入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上的銷售信息的真實性;銷售網點是否為購買人開具稅務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產品商標、型號、實際銷售價格、產品標識卡號等信息。
4、標識卡規范使用情況。即銷售網點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銷售家電下鄉產品,標識卡是否做到“機卡匹配”、“一機一卡”,是否存在“機卡分售”、“一機多卡”、“機卡不一致”、倒賣標識卡等行為。
5、價格執行有關情況。即家電下鄉產品是否明碼標價、銷售價格是否高于中標價格等違規行為。
四、抽查方法
1、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對抽查的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按照抽查內容進店逐項檢查,并填寫《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情況記錄表》;同時從網上調閱當月銷售記錄,隨機抽取部分銷售信息上戶或電話回訪核實,并填寫《江西省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情況回訪表》。抽查和回訪情況表一式兩份,一份報所在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一份造冊備查。
2、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次月10日前對各縣(市、區)上報的抽查記錄和銷售回訪記錄進行復查回訪,并填寫《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復查情況記錄表》和《江西省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情況回訪復查表》。南昌市、景德鎮市、萍鄉市、新余市、鷹潭市對各縣(市、區)抽查的網點及回訪農戶復查比例不少于20%,九江市、贛州市、宜春市、上饒市、吉安市、撫州市對各縣(市、區)抽查的網點及回訪農戶復查比例不少于10%. 3、省廳將從各設區市上報的《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復查情況記錄表》和《江西省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情況回訪復查表》中抽取部分進行核查,核查情況將作為各地家電下鄉工作考核依據之一。
五、抽查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設區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銷售網點抽查工作,把銷售網點抽查工作作為做好家電下鄉工作的重要抓手,分管領導要親自過問,指定專人負責抽查工作。
2、認真部署,抓好落實。各設區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要求,對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工作進行認真部署,明確工作職責,抽查和回訪記錄表要造冊備查,確保抽查工作落到實處,省廳將以此為依據不定期隨機抽查各地執行情況。在抽查中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銷售網點要責令整改,直至取消家電下鄉指定店資格;對抽查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廳。
3、及時匯總,按月上報。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要在月底前將當月的抽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附《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抽查情況記錄表》和《江西省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情況回訪表》上報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全市當月抽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附《江西省家電下鄉銷售網點復查情況記錄表》和《江西省家電下鄉產品銷售情況回訪復查表》于次月15日前報省廳。省廳將每月對各地抽查與復查情況進行通報。
本規定自2011年4月起實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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