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財非稅[2010]20號
頒布時間:2010-11-22 15:25:53.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財政廳
各州(市)財政局、非稅局,省級各部、委、辦、廳、局,社會團體: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打牢管理基礎,規范財政票據領購行為,提高管理水平,決定建立和實施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管理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和實施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實行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管理,是建立效能政府的客觀要求,是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有效途徑之一,是財政工作推行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的必然要求。通過建立和實施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管理制度,能補充和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基本數據信息,打牢管理基礎;能全面反映財政票據的合理需求,妥善安排財政票據印制業務,滿足用票需求;能減少財政票據領購過程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浪費,提高財政票據管理工作的前瞻性和預見性,進一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財政票據各使用部門和單位、各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做好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的編制、審核、上報、執行等方面的工作,確保這項制度的穩步實施。
二、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編報要求
(一)財政票據領購計劃實行分級編制、逐級匯總上報辦法。縣(市、區)匯編領購計劃上報州(市)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州(市)匯編領購計劃上報省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省垂管單位的領購計劃由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省級單位由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部門領購財政票據的,由主管部門匯總上報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用票單位直接向財政部門領購的,由單位直接向財政部門報送領購計劃。
(二)財政票據領購計劃必須逐級編制上報。不得由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或者單位主管部門代編代報,否則由于代編代報而造成的領購計劃難以執行、不能滿足用票單位需要以及造成損失浪費等不良后果的,由代編代報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三)編制財政票據領購計劃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應認真預測需求變化,合理確定需求數量,不斷提高領購計劃的編制質量,既滿足用票需求,又能減少損失浪費。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統計加估計的簡單辦法編制領購計劃,各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和各主管部門,在匯編本地區、本部門的領購計劃時,應對基層單位的領購計劃進行認真審核,對不合理的計劃應作相應調整,不得簡單匯總相加上報,不得上報未經審核的領購計劃。
(四)財政票據領購計劃按年分季度編制。統一填報《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計劃表》(詳見附件1附后)。其中,對全年財政票據使用數量不足50套(份)的,可以不編制領購計劃,也不辦理領購業務,單位發生用票需求時,由主管部門或者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辦理代開業務。
(五)計劃執行。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經省財政票據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安排票據印制,按照需求分季度進行核發。不按照要求上報財政票據領購計劃的,財政票據監管機構不予辦理領購業務;用票單位原則上按季度申領財政票據,情況特殊需跨季度申領的,需經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審核同意方可辦理。
(六)計劃調整。年度執行中,由于政策變化、機構變動、業務量增減變化等因素影響,需要對財政票據領購計劃進行調整的,由單位填制《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計劃調整申請表》(詳見附件2附后),經有關部門審核后上報,由省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審核同意后進行調整.年度執行中未經省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調整財政票據領購計劃。
(七)計劃報送時間。財政票據領購計劃要求每年11月底前報送省財政票據監管機構,需要調整領購計劃的,應提前一個月報送申請表。向省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報送領購計劃表和計劃調整表時,同時報送電子版,郵箱:YNCZPJ@hotmail.com,聯系單位:云南省非稅收入管理局票據及稽查處,電話:(0871)3606591。領購計劃表格和計劃調整表格可通過財政廳網站下載。
附件:
1.《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計劃表》
2.《云南省財政票據領購計劃調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