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財非稅[2010]843號
頒布時間:2010-07-28 10:47:29.000 發文單位: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監察廳、審計廳、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籌集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自治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以下簡稱重大水利基金) 是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利用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征后的電價空間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重大水利基金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章 征收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自治區重大水利基金的征收對象為用電企業和個人;征繳環節為售電或企業自用電環節;征收方式為由售電或企業自用電內部核算時的加價代收;具體征收標準為4厘/千瓦時。
第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全額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全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六條 重大水利基金在自治區范圍內籌集,按照全區銷售電量和規定征收標準計征。自治區銷售電量包括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銷售給子公司的電量和對境外銷售電量(不包括區外銷售電量)、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
第七條 以下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暫免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牧業排灌用電;國家鼓勵發展的資源綜合利用(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和熱電聯產的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躉售電量”中合理的線損電量。
第八條 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征收。自治區財政廳委托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和未上網自備電廠企業所在地盟市財政部門代征。在開展代征工作前,自治區財政廳要與委托代征單位(部門)簽訂《自治區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基金代征委托書》。
第九條 除未上網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地區的重大水利基金代征工作。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負責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地區的重大水利基金代征工作。在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年度內,如果自治區電網企業供電區域發生改變,按照改變后的供電區域代征。
第十條 未上網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企業所在地盟市財政部門負責代征。
第三章 收繳管理
第十一條 重大水利基金實行按月征收申報審核制。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分別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以及代征的已上網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應繳納的重大水利基金。擁有未入網自備電廠的企業于每月8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盟市財政部門申報上月實際自發自用電量。
申報時要報送以下資料: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報表(見附件1);月份電力銷售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自治區財政廳和有關盟市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有關盟市財政部門收到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擁有未入網自備電廠企業的申報材料后,應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資料的審核工作,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并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審核的主要內容:申報的免征范圍和金額是否正確;申報材料的數據勾稽關系是否正確;申報資料的基礎要素是否齊全;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三條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擁有未入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按照自治區財政廳和有關財政部門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及時、足額繳入自治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自治區財政應將繳入非稅專戶的重大水利基金及時繳入自治區級國庫。
第十四條 負責代征未入網自發自用電量企業重大水利建設基金的盟市財政部門應于每月15日前,將代征企業的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報表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收到未入網自發自用電量企業繳納的重大水利建設基金后,應及時與征收申報表進行核對,并將核對情況及時反饋有關盟市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有關盟市財政部門應根據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擁有未入網自備電廠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重大水利基金的匯算清繳工作。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后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十六條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應準確計量自發自用電量,不能準確計量的,由企業所在地盟市財政部門按照其發電能力和企業生產情況核定自發自用電量,并確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數額。
第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l03類Ol款58項“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項下 03目“省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擁有未入網自備電廠企業應及時足額上繳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治區財政廳和有關盟市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九條 重大水利基金預算內容包括以前年度基金結余、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年度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征收任務及征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應細化到具體的用款項目上,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照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編列。重大水利基金預算報自治區政府審批并接受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審查。凡納入自治區政府采購目錄的重大水利基金收支,要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第二十條 重大水利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建立項目儲備制度,實行項目滾動管理。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由自治區水利部門負責項目前期篩選、論證并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項目的評審以及項目的具體實施;自治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庫的建立和項目的審批;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區水利部門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編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預算。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基金收支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安排資金,下達項目支出預算指標。
第二十二條 重大水利基金應嚴格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年度重大水利基金預算執行中出現減收、影響預算平衡的,財政部門應提出調整預算收支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對于年度超收收入當年一般不動用,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水利基金的支出范圍包括:單體投資規模在3億元以上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跨?。ㄗ灾螀^、直轄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省級配套資金;跨盟市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自治區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條 重大水利基金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按代征額的2‰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按年度以實際繳入國庫數為基數支付給代征單位,代征單位不得從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第213類04款72項“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應將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與其正常業務收入分賬核算。
第二十九條 重大水利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以及國家、自治區關于基金的財務管理規定,加強重大水利基金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重大水利基金要做到專人負責、專賬核算、??顚S?。
第三十條 重大水利基金建設項目完成后,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和工程審價,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 使用重大水利基金建設完工的水利工程項目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有資本收益要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水利廳、審計廳、監察廳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確?;鸢匆幎ㄕ骼U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減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調整基金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要定期對代征單位代征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檢查中發現應征未征、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建設基金等違規情況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相應核減代征單位年度代征手續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同時停止征收。
附件1:重大水利基金征收申報表
附件2:月份電力銷售情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