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財辦會[2010]6號
頒布時間:2010-02-21 16:42:29.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財政廳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省管縣財政局:
為了深入貫徹《會計法》,進一步整頓經濟秩序,加強會計監督,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決定自2010年3月至10月,以代理記賬行業為重點,在全省有關行業開展《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檢查方法
代理記賬管理是會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的好壞,關系到委托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對于規范代理記賬行業管理,促進代理記賬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強化政府會計監督,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地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檢查要立足代理記賬行業實際,圍繞代理記賬機構資質是否符合規定,資質條件變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記賬機構是否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范、操作流程是否合理等方面開展。要把檢查和調研結合起來,摸清代理記賬機構核算流程、內部控制、資產管理、財務管理、業務發展及服務范圍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把檢查和總結經驗結合起來,通過座談、走訪、對客戶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征集代理記賬機構和客戶的意見建議,研究進一步提高代理記賬服務質量、改進代理記賬監管的途徑和對策。
二、組織實施
檢查工作采取分級負責制。各級財政部門按許可與管理相一致原則,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省財政廳負責檢查本級5—8戶代理記賬機構,西安市原則上檢查代理記賬機構不少于30%,其他市區對所管轄的代理記賬機構全部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在重點檢查代理記賬機構之外,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其他行業安排《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
三、檢查內容
2010年《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仍以合規性檢查為主,檢查2009年全年有關情況,根據檢查需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規定資質,有無變更事項后不符合資質的情況,有無業務經營范圍超越中介機構身份的情況;
2、從事代理記賬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是否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
4、是否依法為客戶開設賬簿,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有無虛擬經濟業務事項核算,做假賬、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
5、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范,是否依法按客戶適用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6、會計電算化軟件及其生成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7、是否按規定督促客戶進行財產清查、往來賬項詢證,并取得可靠的核算依據,保證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8、能否真實、完整、及時地向客戶反饋會計信息,移交會計資料;
9、代理記賬機構是否依法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完成管理部門規定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
10、是否存在違反《會計法》、《陜西省會計管理條例》、《陜西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的其他行為;
11、會計檔案的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2、其他需要檢查的項目。
其他行業檢查內容參照上年省財政廳關于《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執行。
四、檢查的方式、步驟
2010年《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按照分級實施、獨立處罰的原則進行。各階段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一)檢查階段。財政部門根據掌握情況選擇需要檢查的代理記賬機構,重點選擇未參加年度檢查報備的、客戶反映強烈的記賬機構。其他行業檢查可與業務主管部門商定檢查名單,財政部門派出檢查組,進駐被檢查單位進行實地檢查。財政部門應抽調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人員組成檢查組,也可吸收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具體檢查方法和程序,按照《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處罰整改階段。各地要按照《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檢查工作辦法》、《陜西省財政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陜財辦發〔2002〕4號)復核檢查報告。對執行《會計法》較好的單位下達書面檢查結論;對執行《會計法》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需要整改或處罰的單位下達書面處理決定。
執法檢查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準確、處理處罰恰當。對于單位主動自查自糾的,可從輕處理。對在重點檢查中阻撓、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或拒絕整改、未能按期整改的,要依法從嚴處罰。
(三)回查落實階段。回查落實階段的工作重點是對被查單位下達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后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回查階段旨在督促被查單位按期整改,糾正錯誤。被查單位對檢查出的問題認真整改后,應向財政部門報送詳細整改報告,財政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啟動回查程序。
(四)處理處罰結果公告。各市(區)要根據需要,檢查結果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也可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五、有關要求
(一)各地應把本年度《會計法》執法檢查與行業整頓結合起來,切實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把不具備資質、非法從事代理記賬的機構或個人以及長期不開展業務、與管理部門失去聯系、有名無實的記賬機構清理出來,提出改進監管的意見報省財政廳。
(二)各地要做好宣傳和信息溝通工作,及時向我廳報告檢查工作動態。檢查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對檢查工作認真總結,于2010年11月5日前報送總結報告和附表。總結報告包括總體情況、檢查結果成效、改進《會計法》執法檢查意見建議、典型案例等。總結報告和附表,應附電子版。附表要按隨文附發格式和項目填報,不得另立表格格式。財政部門所屬的會計管理部門和監督檢查部門會同檢查的,應按資料共享原則將有關信息調整為制式表格上報。
各地上報《會計法》執行情況檢查總結報告及附表的質量和及時性,作為本年會計管理工作質量考核的依據之一。
附件:1. 《會計法》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表.doc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